換屋族 並非都要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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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5月正值報稅季節,雖然奢侈稅已實施近2年,但仍有民眾不清楚法令或節稅等問題而受罰。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許祺昌表示,只要能夠精準計算「房地持有期間」,就可判斷是否要課奢侈稅。財政部指出,近期已針對換屋族頒布解釋令,若民眾因換屋需求持有兩戶自用住宅,只要在3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並在1年內售出舊屋,就可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在今年4月11日頒布新解釋令,指出民眾若因「買新賣舊」或「買新賣新」等換屋需求,因而持有兩戶自用住宅時,而且符合自用未出租且未提供營業用的條件之下,必須在1年內出售其中一戶自用住宅,並且在3個月內完成戶籍登記,就可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容易誤解持有2年以上才免課稅的定義,以為是買賣屋登記日的時間,但正確的起算點應是買屋登記日,而終止日則為賣屋訂定買賣契約日,採從嚴認定,而且自用住宅條件須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1戶,且在賣屋簽定契約前設立戶籍,持有期間不得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若僅有父母設戶籍,也不符合條件。

許祺昌說,判斷是否要課奢侈稅,在於要能夠精準計算「房地持有期間」,此外也要瞭解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並不是所有房地交易或土地交易都要繳納奢侈稅,例如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該不動產予賣方並辦峻移轉登記者、依法核准的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與骨灰骸存放設施等等,都「非」屬奢侈稅課徵範圍。

許祺昌指出,常見錯誤而導致漏報繳奢侈稅,包括有不熟悉法令、節稅方式錯誤,以及典型逃漏稅三大類型。他表示,現行奢侈稅規定,是以「持有期間」作為是否課稅的依據,但此規定也衍生出一些負作用,像是影響企業進行合併意願,並且阻礙公司進行組織調整,因而難發揮經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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