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化空屋 租屋擬納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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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郭建伸╱台北報導】

 為活化租屋市場、降低空屋閒置,內政部昨(7)日公布《住宅租賃市場發展條例》草案,擬讓租賃住宅服務業有法源,未來不願自租的房東,可將房屋委託業者包租、代管,房屋收入每月若沒超過6,000元,可享免稅優惠。

新法雖列入行政院的優先法案,但仍沒定案,內政部將於10日起於北中南各辦3場公聽會,整合市場需求跟民眾意見後再調整細節。

 

依財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2014年我國家戶數達846萬戶,其中無自己持有房屋達263萬戶,約占30%,顯見對於住宅租賃市場有一定需求。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說,由於台灣人口老化及少子化趨勢,未來高齡房多將愈來愈多,但隨著年歲增長,房東管理租屋能力可能下降,加上租屋容易衍生糾紛,恐導致空屋閒置比率增高,房東不願釋出房子到市場。

施明賜指出,現行租屋市場早有業者替房東代管出租,但一直沒有法源管理,房東多半傾向自行出租,或甚至閒置,恐導致租屋市場房子數量不足,年輕人不易租屋。《租賃發展條例》若能施行,不僅能有效活化市場,擴充住宅供給量後,還能以量制價,避免租金過高。

 

新法草案明訂房東免稅額度,只要是由住宅服務業出租,供房客居住使用1年以上,若換算每月租金沒超過6,000元,就可免納綜合所得稅;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落在6,000至2萬元,可先扣除登廣告、房屋修繕等必要費用,再另計算稅額,但若房東難以提出確實費用收據,則以租金收入的53%作為認列標準。不過若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則直接按《所得稅法》的減除規定計算。

施明賜表示,新法管理的是租賃服務業者,但為增加房東釋出空屋誘因,故設置租金所得稅減徵辦法。租金減徵預計實施年限為5年,若屆期,主管機關可試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非委託業者的房東則不在減徵範圍。


 

此外,草案也明訂,房東與業者簽訂委託契約後,業者不得再將受託業務轉託同業,而租賃住宅的期間須超過30日以上,未來住宅租賃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政府也可輔導成立非營利組織,提供專業諮詢或爭議調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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