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小屋換大屋 可申退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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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小屋換大屋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表示,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屋及賣屋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二年以內,且符合有關自住房屋、土地的規定,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有民眾疑惑出售原持有小屋,並於二年內購入現今居住房屋,不知可否申請全部退還當初出售小屋所坐落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國稅局解釋說,該出售與重購的土地,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例如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
同時,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的餘額,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最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額。且經核准退稅後,新購地會被管制從登記取得日計算五年內不得移轉,及仍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如不符管制事項,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舉例來說,假設房屋皆符合自住房屋、土地規定,小張於2016年購入A屋,2017年出售A屋,繳納新制所得稅50萬元。隨後小張於2018年購入B屋,其價值高於A屋,並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50萬元。若小張於2020年出售B屋,繳納新制所得稅100萬元,加計追繳前次退還稅額50萬元,共須繳納150萬元。
而若是小張再於2021年購入C屋,價值高於B屋,其得申請的重購自用住宅退稅金額,應以前次出售B屋而繳納的新制所得稅為準,即申請退稅100萬元。